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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發布「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指引事宜

2026/08/06 編號: 1150628 單位: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1.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來文通知有關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發布「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301條款關稅指引,文如附件,請參閱。

2.CBP於115/7/23發布本案課稅指引,提供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貨品申報美國調和關稅表(HTSUS)之依據,凡美東時間7月24日凌晨12:01起,自全球60個經濟體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之貨品,均適用本案指引。要點如下:

(1)台灣產品課徵301關稅之申報稅號:

A.9903.05.75: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即MFN稅率)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大於或等於10%者,不另加徵301條款關稅(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B.9903.05.76:台灣產品之第一欄(即MFN稅率)從價稅率(或等值稅率)低於10%者,應加徵301條款關稅至總稅率達10%(排除適用特定豁免稅號產品)

(2)台灣產品專屬豁免關稅之申報稅號(對應第1章至第97章之具體產品稅號,詳稅號清單第30頁):

A.9903.06.14: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B.9903.06.15: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j)(10)(ii)款規定之台灣產品

(3)適用所有經濟體產品之豁免申報稅號:

A.9903.05.85:美東時間7月24日凌晨12:01前已裝船並處於最終運輸階段,並於7月28日凌晨12:01前完成申報進口供消費或自保稅倉庫提貨出倉供消費者。

B.9903.05.86-9903.05.87: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b)款及第(c)款規定之特定豁免產品

C.9903.05.88: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d)款規定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組件

D.9903.05.89: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e)款規定之製藥用相關產品

E.9903.05.90:符合聯邦公報註52第(f)款規定之鋁、鋼、銅及其衍生品;客車與輕型卡車及其零件;中重型車輛及其零件;木製品;及半導體相關產品

F.9903.05.91:人道救援之捐贈物資

G.9903.05.92:資訊類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品、電影、唱片、照片及藝術品等

(4)自由貿易協定(FTA)及外貿區(FTZ)相關規定:

A.針對與美國簽有FTA之經濟體設有專屬申報稅號,如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之墨、加原產免稅產品,豁免本案301條款關稅

B.另查除符合「國內地位(domestic status)」定義之貨品外,所有被課徵本案301條款關稅之貨品,自實施日起僅能以「特權外國地位(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進入FTZ

(5)摘要進口表(Entry Summary)稅號申報順序:

A.第98章稅號(若適用,如復運進口產品)

B.第99章附加關稅稅號(若適用)

C.貿易救濟措施:依序填報301、122、232、201條款關稅,及201條款關稅配額

D.第99章替代關稅稅號(如雜項關稅)

E.第99章其他配額稅號(非屬第3順位者)

F.第1章至第97章一般貨品稅號(完稅價格應申報於此項)

3.海關指引及稅號清單如附件。

 

線上文件 公文 CBP指引 稅號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