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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與CBP申報指引重點



📢重要導讀提醒:文中提的「依據文告附件」(如附件I-A、I-B、I-C、Annex III等各類貨品細項清單),請見附件-美國白宮發布總統文告,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並自美東時間2026.6.8起生效;海關申報指引,請見附件-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執行指引細則

一、依據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115年6月5日經美字第1150000625號函辦理。另本署115年6月8日貿雙二字第1157017623號函諒達。

二、白宮115年6月1日發布總統文告及事實文件,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之232條款關稅;包括臺灣在內部分簽署貿易協定國家,對附件I-C貨品(工程機械及工程車輛)適用15%優惠稅率,倘疊加MFN超過15%,免課232關稅。

三、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於115年6月5日就旨案發布指引,要點如次:

(一) 本指引為進口商、報關行及申報人提供向CBP提交美國協調關稅表(HTSUS)稅號之說明,適用於自2026年6月8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起,進口或自倉庫提取用於消費之貨物,並請依據產品稅號適用稅率情形,申報適用之99章稅號。

(二) 9903.82.01:凡屬於232鋼鋁銅課稅產品範圍,然不含任何鋼鋁銅成分之產品,232關稅稅率為0%。

(三) 9903.82.02:適用於鋼製品、鋁製品、銅製品以及部分鋼鋁衍生產品,232關稅稅率為50%。(依據文告附件I-A說明)

(四) 9903.82.03:除歸入第72、73、74或76章(鋼鋁銅及其製品)之貨品外,適用應課稅之金屬重量小於進口物品重量之15%之貨品,232關稅稅率為0%。(註:若稅號同時出現在鋼、鋁、銅課稅範圍,則應加總鋼、鋁、銅的金屬成分重量。)

(五) 自2026年6月8日美東時間凌晨12:01起,進口產品「完全」由美國鋁、鋼或銅製成之門檻自95%調整為85%;稅號包括9903.82.06、9903.82.07、9903.82.08、9903.82.23及9903.82.24之部分鋼鋁銅產品,說明如下:

1、9903.82.06:此類銅製品及鋼鋁衍生品,232關稅稅率為10%。

2、9903.82.07:此類鋼鋁衍生品,MFN稅率低於10%之貨品,MFN稅率與232關稅稅率總和為10%。

3、9903.82.08:此類鋼鋁衍生品,倘MFN稅率為10%或以上之貨品,無需繳納232關稅。 (六) 9903.82.09:特定鋼鋁衍生品及銅產品,232關稅稅率為25%。(依據文告附件I-B說明。)

(七) 依據文告附件III,特定鋼鋁衍生產品適用之232關稅稅率將降至15%,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並請依下列情形進行申報:

1、9903.82.10:倘MFN稅率低於15%之貨品,MFN稅率與232關稅稅率總和為15%。

2、9903.82.11:倘MFN稅率為15%或以上之貨品,無需繳納232關稅。

3、9903.82.12:適用於美國HSTUS第2欄適用國家(註:即與美國無正常貿易關係之國家)生產之鋁鋼衍生製品,額外徵收232關稅稅率25%。

(八) 9903.82.13:用於在美國製造摩托車之摩托車零件,無需繳納232關稅。(依據2026年4月2日美國總統11021號文告附件II及附件I-B說明。)

(九) 9903.82.22:適用於阿根廷、厄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日本、韓國、列支敦士登、瑞士、臺灣、英國或歐盟成員國生產的衍生鋼鐵製品,232關稅稅率15%。(依據文告附件I-C說明。)

(十) 9903.82.23-9903.82.26:適用於第84章、第85章或第87章中專門用於製造農業設備或固定式工業設備之零件;該等稅號不適用於白俄羅斯、古巴、北韓和俄羅斯之產品。(依據文告附件I-B說明。)

1、產品符合「完全」由美國鋁、鋼或銅製成者,請以下列稅號申報:

(1) 9903.82.23:適用MFN稅率低於10%之貨品。

(2) 9903.82.24:適用MFN稅率等於或大於10%。

2、9903.82.25:適用MFN稅率低於15%。

3、9903.82.26:適用MFN稅率等於或大於15%。


附件下載:

PDF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署(CBP)執行指引細則.pdf

PDF美國白宮發布總統文告,調整部分鋼、鋁、銅產品232條款關稅並自美東時間2026.6.8起生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