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調整:
  • 行政命令於美東時間本年8月7日(即發布7天後)生效。
  • 行政命令附錄I列出部分貿易夥伴之對等關稅稅率,其中臺灣稅率調整為20%,未列於附錄I國家則徵收10%關稅。
  • 美東時間8月7日凌晨零時1分前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領報關之貨品,適用10%「對等關稅」。
  • 美東時間8月7日凌晨零時1分後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庫提領報關之貨品,適用20%「對等關稅」。
  • 在途貨品:在8月7日凌晨零時1分前裝船,且在最後運輸途中,並於10月5日前報關進口或從保稅倉儲提領報關之貨品,可適用原10%對等關稅稅率。
  • 本命令不影響本年5月12日針對中國之相關行政命令。
二、轉運:
  • 經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署(CBP)認定為規避上述調整關稅而轉運之物品,應改課徵40%從價稅率(取代原產國貨物適用之新對等關稅稅率),同時可能併課罰款或處罰。CBP將每6個月定期公布轉運國及涉案企業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