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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资讯 565 期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出口管制 自93年元月起加强管制

资料来源: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一、 依据
 
 (一) 贸易法第 13 条。
(二)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 ( 简称 SHTC) 输出入管理办法。
(三) SHTC 种类、特定 SHTC 种类及输出管制地区」 公告
二、 管制内容
 
(一) 适用对象 所有出口人 ( 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 ,不论是经由制造商直接出口或透过出口商、仲介商、贸易商或中间人办理出口,均纳入管制。
(二) 货品范围
  1. SHTC 输出管制清单 ( 包括非属瓦圣那协议《 WA 》清单、飞弹技术管制协定《 MTCR 》管制清单、澳洲集团《 Australia Group 》管制清单、核子供应国集团《 NSG 》管制清单 ) 列管之输出货品。
  2. 非属前述清单列管货品项目,但 最终用途或最终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产、发展核子、生化、飞弹等军事武器者 。
  3. 再出口货品于进口时有领我国政府核发之国际进口证明书或保证文件者。
(三) 适用地区 所有国家地区
(四) 管理方式 (1)出口人自主管理
   
  1. 出口人输出 HS Code 第 25 至 40 章、第 54 至 59 章、第 63 章、第 68 至 93 章及第 95 章范围内货品,应事先查阅「出口人自主管理流程图」,核对该输出货品是否属 SHTC ,包括:
    • 是否接获贸易局对特定个案须申请 SHTC 输出许可证 ( 简称 E/P) 之通知?
    • 是否属 SHTC 输出管制清单列管货品?
    • 若为再出口货品,是否进口时有领我国政府核发之国际进口证明书或保证文件?
    • 是否进口人 /End user 属国际公布之黑名单(如:美国之 Denied Persons List 、 Unverified List 、 Entity List 及违反我国 SHTC 输出规定之外国厂商名单)?
  2. 出口人应于交易文件或合约上主动告知进口人「输出货品不得供作生产、发展核子、生化、飞弹等军事武器」,若于交易期间或售后服务时发现该输出货品有可能转作军事用途者,须立即通知贸易局处理。

     

  3. 出口人输出 SHTC ,应依 SHTC 输出入管理办法之规定,检附相关文件申请 SHTC E/P ,凭以报关出口。

     

  4. 出口人检视前揭流程图后,无论输出货品是否属 SHTC ,均应于出口报单上之特定栏位注记,以利海关出口通关作业。 ( 关税总局将另公告修正特定栏位代码 )

   

(2)签证机关签证审核管理

   
  1. 进口人 /End user 非属 SHTC 输出管制地区者
    • 新客户且非属国际未公布之高危险群观察对象者,可于 7 个工作天内决定准驳。
    • 旧客户,可于 3 个工作天内决定准驳。
    •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或位于国际出口管制组织会员国境内者,可于当天决定准驳。
  2. 外国进口人 /End user 属 SHTC 输出管制地区 ( 不含中国大陆 ) 者,旧客户且属常态性之正当交易者,可于 15 个工作天内决定准驳。
    • 新客户或旧客户且非属常态性交易者,须透过国际多边或双边合作及国内情治单位调查其正当性,可于 30 个工作天内决定准驳。
  3. 外国进口人 /End user 因情报显示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经贸易局通知特定出口人,凡输往该特定进口人 /End user 之货品须逐案调查其正当性者,不受上述签证审核期限限制。
    (3)海关出口通关作业管理
   
  1. 例行审核、查验
    • 出口报单经海关核定为免审免验者,海关于货物放行后,对出口报单予以审核;核定为应审免验者海关核对其书面资料无讹后,予以放行;核定为应审应验者,除审核其书面资料外,另开箱验明货品与出口报单相符后,如无证据显示出口人违规输出即予放行,惟得拍照或采样存证,并要求出口人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后转交 SHTC 鉴定及稽查小组续查。
  2. 检举查验
    • 国际多边或双边情报交流或国内情治单位举报案件,经转请贸易局调查并无证据显示该输出货品将转作军事用途者,始予放行。
    • 其他检举案件则由海关将相关资料转送贸易局确认无讹后,始以放行。
      • 出口人未接获贸易局对该个案须申请 SHTC E/P 之通知。
      • 非 SHTC 输出管制清单列管货品。
      • 进口人 / 收货人非属国际公布之黑名单。
    (4)SHTC 鉴定及稽查小组稽查管理
   
  1. 定期事后抽查程序
    • 过滤海关出口通关纪录。

    • 调阅可疑出口报单明细资料。

    • 通知出口人提供抽查货品之产品规格,数量、金额、进口商名址、交易文件等明细资料。

    • 查核出口人是否违规输出 SHTC 。
  2. 检举个案调查程序
    • 交易货品尚未出口者,立即通知涉案出口人,凡输往特定进口人之所有货品,均须逐案申请 SHTC E/P ,获准后始准报关出口。

    • 交易货品已出口者,比照定期事后抽查程序办理。

  3. 出口人经定期抽查发现曾与国际间未公布之高危险进口人交易者,个案通知该出口人,凡输往该特定进口人之货品须申请 SHTC E/P 。
(五) 违规处分 (1)未经我国许可擅自将货品转作军事用途之外国进口人 /End user ,列入我国之 SHTC 出口管制黑名单。
    (2)未经许可将 SHTC 输往管制地区者 ( 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北韩及国大陆 ) 。
   
  1. 依贸易法第 27 条,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 30 万元以下罚金。
  2. 依贸易法第 27 条之 1 ,停止其 1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或撤销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3) 未经许可将 SHTC 输往非管制地区者
    依贸易法第 27 条之 2 ,处新台币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锾或停止其 1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输出、输入或输出入货品或撤销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三、 实施日期
  自 2004 年元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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