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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工业局公告
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办法草案总说明

主 旨: 预告订定「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办法」。(文章来源: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依 据: 行政程序法第151条及第154条。
中华民国94年2月15日
工知字第09400084462号

公告事项:

一、主管机关:经济部

二、订定依据:「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9条第2项。

三、订定草案条文(如附件)。本草案另详载于经济部(工业局)网站(网址:http://www.moeaidb.gov.tw/)「法令规章」选项下「法规预告」网页。

四、对公告内容如有意见或疑问,请于本公告自刊登行政院公报之日起3日内陈述意见或洽询:

()  承办单位:经济部(工业局)

()  地址:台北市信义路341-3

()  电话:(02)2754-1255 2433 2436

()  传真:(02)2704-8416

()  电子邮件:GLLIN@moeaidb.gov.tw

局  长 陈昭义

 

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办法草案总说明

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等,按其性质,可分为与业者经营业务有关之经历与能力,及从事于该业者之专业人员的资历。为落实本条例之施行,爰依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明确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方法,拟具「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办法」条文草案,共计七条,其要点如次:

一、本办法之法源。(第一条)

二、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认定方法。(第二条至第五条)

三、技术士或技师之资历认定方法。(第六条)

四、本办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条)

 

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办法草案:

条      文

说      明

第一条 本办法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办法之订定依据。

 

第二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一次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应以单一机组认定。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应以单一机组为单位认定。

第三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经历之认定方法,以下列证明文件为准:

一、三年内之销售或承揽工程契约书,足以认定其所载之空调主机吨数或冷冻主机马力者。

二、统一发票影本或结算证明书,足以证明为前款契约行为之金额者。

三、签收单、验收单或完工证明,足以证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约行为者。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经历之认定方法。

 

第四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能力之认定方法,以各级冷冻空调业所聘雇技师及技术士之年资及经验为准,其标准如下:

一、特等冷冻空调业:

() 技师:

1、年资:取得技师证书六年以上。

2、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千吨以上空调或五百马力以上冷冻工程。

() 技术士:

1、年资:取得技术士证六年以上。

2、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千吨以上空调或五百马力以上冷冻工程。

二、甲等冷冻空调业:

() 技师:

1、年资:取得技师证书四年以上。

2、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五百吨以上未满一千吨之空调或二百马力以上未满五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 技术士:

1、年资:取得技术士证四年以上。

2、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五百吨以上未满一千吨之空调或二百马力以上未满五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三、乙等冷冻空调业之技术士:

() 技师:

1、年资:取得技师证书二年以上。

2、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百吨以上未满五百吨之空调或五十马力以上未满二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 技术士:

1、年资:取得技术士证二年以上。

2、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百吨以上未满五百吨之空调或五十马力以上未满二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四、丙等冷冻空调业之技术士:

() 年资:不限。

()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百吨以下空调或五十马力以下冷冻工程。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能力之认定方法,依各级冷冻空调业所聘雇之技师及技术士之年资及经验认定之。

 

第五条 前条所定年资之认定方法,依原任职事业所开立经公证或认证之在职证明认定之。

前条所定经验之认定方法,依原任职事业所出具包含参与之工程名称及该工程契约书中所载空调主机吨数或冷冻主机马力之经公证或认证工作经验证明书认定之。

一、第四条所定年资之认定方法。

二、第四条所定经验之认定方法。

第六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定技师及技术士之资历,其认定方法如下:

一、技师:依技师法领有冷冻空调工程技师、电机工程技师或机械工程技师证书者。

二、技术士:领有政府发给冷冻空调装修技术士证者。

第九条第二项所定技师及技术士资历之认定方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之施行日期。

 

冷冻空调业制造或安装之经历或能力暨专任技术士及技师之资历认定办法草案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冷冻空调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一次制造或安装之经验或能力,应以单一机组认定。

第 三 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经历之认定方法,以下列证明文件为准:

一、 三年内之销售或承揽工程契约书,足以认定其所载之空调主机吨数或冷冻主机马力者。

二、 统一发票影本或结算证明书,足以证明为前款契约行为之金额者。

三、 签收单、验收单或完工证明,足以证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约行为者。

第 四 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所定制造或安装能力之认定方法,以各级冷冻空调业所聘雇技师及技术士之年资及经验为准,其标准如下:

一、 特等冷冻空调业:

() 技师:

1、 年资:取得技师证书六年以上。

2、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千吨以上空调或五百马力以上冷冻工程。

() 技术士:

1、 年资:取得技术士证六年以上。

2、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千吨以上空调或五百马力以上冷冻工程。

二、 甲等冷冻空调业:

() 技师:

1、 年资:取得技师证书四年以上。

2、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五百吨以上未满一千吨之空调或二百马力以上未满五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 技术士:

1、 年资:取得技术士证四年以上。

2、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五百吨以上未满一千吨之空调或二百马力以上未满五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三、 乙等冷冻空调业之技术士:

() 技师:

1、 年资:取得技师证书二年以上。

2、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百吨以上未满五百吨之空调或五十马力以上未满二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 技术士:

1、 年资:取得技术士证二年以上。

2、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百吨以上未满五百吨之空调或五十马力以上未满二百马力之冷冻工程。

四、 丙等冷冻空调业之技术士:

() 年资:不限。

() 经验:曾参与一次制造或安装一百吨以下空调或五十马力以下冷冻工程。

第 五 条  前条所定年资之认定方法,依原任职事业所开立经公证或认证之在职证明认定之。

前条所定经验之认定方法,依原任职事业所出具包含参与之工程名称及该工程契约书中所载空调主机吨数或冷冻主机马力之经公证或认证工作经验证明书认定之。

第 六 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定技师及技术士之资历,其认定方法如下:

一、 技师:依技师法领有冷冻空调工程技师、电机工程技师或机械工程技师证书者。

二、 技术士:领有政府发给冷冻空调装修技术士证者。

第 七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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