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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材货品输入规定
主旨:
依据现行各实施货品使用之木质包装材输入检疫国家之规定,凡于输出前经熏蒸或热处理且盖有符合IPPC规定之戳章者,均无须再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请查照并加强宣导。
说明:
一、
现行各国实施货品使用之木质包装材输入检疫规定,均参照国际植物防疫措施第15号规定办理,该规定规范木质包装材经检疫处理后,并无须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
因贸易上之需,输入人要求检具业经检疫处理之木质包装材植物检疫证明书时,输出人应提供输入人之相关要求文件,向本局各分局或检疫站申请核发输出植物检疫证明书。
电话: 886-2-23494666 ‧ 传真: 886-2-23813711 ‧ 电子信箱:
tami@tami.org.tw
‧ 会址 : 100 台北市怀宁街 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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