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
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之产品或经营之项目,分禁止类及一般类:
主管机关基于产业发展之考量,召集产、官、学界组成之专案小组,就前述产品或经营项目之分类,进行每年一次之定期检讨及不定期之专案检讨,并研提建议清单,由主管机关审查汇整,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其检讨分类之原则如下:
申请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之案件,相关主管机关应按下列方式予以审核:
主管机关应每年定期或视需要邀集陆委会、中央银行、财政部、经建会、劳委会、农委会等部会首长参酌下列各项因素,调整前述采简易许可程序之个案累计投资金额上限及个别企业累计投资金额比例上限,或采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降低大陆投资对整体经济之可能风险。
附表
单位:新台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