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三、訂定草案條文(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經濟部(工業局)網站(網址:http://www.moeaidb.gov.tw/)「法令規章」選項下「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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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陳昭義 |
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暨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草案總說明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暨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等,按其性質,可分為與業者經營業務有關之經歷與能力,及從事於該業者之專業人員的資歷。為落實本條例之施行,爰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明確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暨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認定方法,擬具「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暨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條文草案,共計七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第一條)
二、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認定方法。(第二條至第五條)
三、技術士或技師之資歷認定方法。(第六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
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暨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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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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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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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一次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應以單一機組認定。 |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應以單一機組為單位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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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為準:
一、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者。
二、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
三、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 |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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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能力之認定方法,以各級冷凍空調業所聘僱技師及技術士之年資及經驗為準,其標準如下:
一、特等冷凍空調業:
(一) 技師:
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六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二) 技術士:
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六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二、甲等冷凍空調業:
(一) 技師:
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四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 技術士:
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四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三、乙等冷凍空調業之技術士:
(一) 技師:
1、年資:取得技師證書二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 技術士:
1、年資:取得技術士證二年以上。
2、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四、丙等冷凍空調業之技術士:
(一) 年資:不限。
(二)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 |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能力之認定方法,依各級冷凍空調業所聘僱之技師及技術士之年資及經驗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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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認定方法,依原任職事業所開立經公證或認證之在職證明認定之。
前條所定經驗之認定方法,依原任職事業所出具包含參與之工程名稱及該工程契約書中所載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之經公證或認證工作經驗證明書認定之。 |
一、第四條所定年資之認定方法。
二、第四條所定經驗之認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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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技師及技術士之資歷,其認定方法如下:
一、技師:依技師法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技術士:領有政府發給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者。 |
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技師及技術士資歷之認定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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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
冷凍空調業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暨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認定辦法草案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一次製造或安裝之經驗或能力,應以單一機組認定。
第 三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經歷之認定方法,以下列證明文件為準:
一、 三年內之銷售或承攬工程契約書,足以認定其所載之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者。
二、 統一發票影本或結算證明書,足以證明為前款契約行為之金額者。
三、 簽收單、驗收單或完工證明,足以證明完成第一款之契約行為者。
第 四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製造或安裝能力之認定方法,以各級冷凍空調業所聘僱技師及技術士之年資及經驗為準,其標準如下:
一、 特等冷凍空調業:
(一) 技師:
1、 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六年以上。
2、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二) 技術士:
1、 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六年以上。
2、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二、 甲等冷凍空調業:
(一) 技師:
1、 年資:取得技師證書四年以上。
2、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 技術士:
1、 年資:取得技術士證四年以上。
2、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上未滿五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三、 乙等冷凍空調業之技術士:
(一) 技師:
1、 年資:取得技師證書二年以上。
2、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二) 技術士:
1、 年資:取得技術士證二年以上。
2、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上未滿二百馬力之冷凍工程。
四、 丙等冷凍空調業之技術士:
(一) 年資:不限。
(二) 經驗:曾參與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
第 五 條 前條所定年資之認定方法,依原任職事業所開立經公證或認證之在職證明認定之。
前條所定經驗之認定方法,依原任職事業所出具包含參與之工程名稱及該工程契約書中所載空調主機噸數或冷凍主機馬力之經公證或認證工作經驗證明書認定之。
第 六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技師及技術士之資歷,其認定方法如下:
一、 技師:依技師法領有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或機械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 技術士:領有政府發給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者。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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