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之項目,分禁止類及一般類:
主管機關基於產業發展之考量,召集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就前述產品或經營項目之分類,進行每年一次之定期檢討及不定期之專案檢討,並研提建議清單,由主管機關審查彙整,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檢討分類之原則如下:
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之案件,相關主管機關應按下列方式予以審核:
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或視需要邀集陸委會、中央銀行、財政部、經建會、勞委會、農委會等部會首長參酌下列各項因素,調整前述採簡易許可程序之個案累計投資金額上限及個別企業累計投資金額比例上限,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以降低大陸投資對整體經濟之可能風險。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