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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邦交不友好國家人士來華洽商申辦停留簽證程序

 

一、 由在華關係人士先將左列具保須備文件送至本局第三十一號至第三十三號簽證櫃臺收件:
 
  • 「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 ( 本局備有空白表格免費提供,請詳閱背面保證須知 ) 。保證書左上角之「館名」欄,請填寫申請人擬前往申辦簽證之我國設於第三國之駐外館處名稱。保證人須由公司負責人擔任,對保 章欄位請蓋公司印信。
  • 「外籍人士申請來華簽證審核通知書」 ( 本局備有空白表格免費提供 ) 。
  • 申請人護照影本。
  • 簽證申請表 ( 本局備有空白表格免費提供 ) 。
  •   說明書 ( 說明與申請人認識之經過與此次來華目地 ) 。
  •   商務往來函電及交易紀錄 ( 如信用狀、電匯款收據或進出口貨品提單等 ) 。
  • 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因個案不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得視需要請求在華關係人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二、

本局櫃臺收件後即開立電報費收據,請送件人至本局大廳中國商銀櫃臺繳費並將收據白色聯交回收件櫃臺。

三、

本局簽證組收件後如認為須補送文件,將通知在華關係人。本局將於收件後三個工作天 ( 特殊案件不在此限 ) ,將審核結果通知您及駐外館處。

謹註: 「外人申請來華簽證保證書」、「簽證申請表」及「外籍人士申請來華簽證審核通知書」,可寄回郵信封 ( 住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四樓簽證組 ) 或上網 ( 網址: www.boca.gov.tw ) 索取。
電話: 886-2-23494666 • 傳真: 886-2-23813711 • 電子信箱: tami@tami.org.tw • 會址 : 100 台北市懷寧街 1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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