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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资讯 565 期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及输出管制地区
资料来源: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
一、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
(一)
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管制清单 ( 包括「瓦圣那协议清单」及「防止扩散清单」 ) 内之输出货品。
(二)
非属前述清单内项目,惟其最终用途或最终使用者有可能供作生产、发展核子、生化、飞弹等军事武器用之输出货品。
(三)
依出口国政府规定须取得我国核发国际进口证明书或其他相关保证文件之输入货品。
二、
输出管制地区为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北韩、大陆地区、古巴、苏丹、叙利亚。
三、
特定战略性高科技货品种类系以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管制清单内之货品为范围,凡经由我国通商口岸过境、转运或进储保税仓库输往管制地区者,应依「战略性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事先申请许可,始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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