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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邦交不友好国家人士来华洽商申办停留签证程序

一、 由在华关系人士先将左列具保须备文件送至本局第三十一号至第三十三号签证柜台收件:
 
  • 「外人申请来华签证保证书」 ( 本局备有空白表格免费提供,请详阅背面保证须知 ) 。保证书左上角之「馆名」栏,请填写申请人拟前往申办签证之我国设于第三国之驻外馆处名称。保证人须由公司负责人担任,对保 章栏位请盖公司印信。
  • 「外籍人士申请来华签证审核通知书」 ( 本局备有空白表格免费提供 ) 。
  • 申请人护照影本。
  • 签证申请表 ( 本局备有空白表格免费提供 ) 。
  •   说明书 ( 说明与申请人认识之经过与此次来华目地 ) 。
  •   商务往来函电及交易纪录 ( 如信用状、电汇款收据或进出口货品提单等 ) 。
  • 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影本。
  • 因个案不同,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得视需要请求在华关系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二、

本局柜台收件后即开立电报费收据,请送件人至本局大厅中国商银柜台缴费并将收据白色联交回收件柜台。

三、

本局签证组收件后如认为须补送文件,将通知在华关系人。本局将于收件后三个工作天 ( 特殊案件不在此限 ) ,将审核结果通知您及驻外馆处。

谨注: 「外人申请来华签证保证书」、「签证申请表」及「外籍人士申请来华签证审核通知书」,可寄回邮信封 ( 住址:台北市济南路一段二之二号四楼签证组 ) 或上网 ( 网址: www.boca.gov.tw ) 索取。
电话: 886-2-23494666 ‧ 传真: 886-2-23813711 ‧ 电子信箱: tami@tami.org.tw ‧ 会址 : 100 台北市怀宁街 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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