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台风受灾中小企业协处措施

中小企业处「马上办服务中心」提供受灾企业免费融资谘询、融资诊断辅导及财税灾害申报辅导服务。如企业因受灾而致财务周转困难者,中小企业处亦受理企业申请银行债权债务协商,如有需求请向「马上办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受灾企业可运用贷款方案,包括「中小企业灾害复旧专案贷款」及「企业小头家贷款」,持有受灾地区乡(镇、市、区)公所或地方主管机关出具受灾证明或经银行调查属实之中小企业,可向各往来银行提出申请。担保品不足者,可送请信保基金提供最高9成之信用保证,并免收保证手续费。此外,亦可申请银行以自有资金提供救助贷款,如果受灾企业担保品不足者,中小企业处将协助洽请信保基金提供保证。

各项灾害救助因应措施,业公布于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网站(http://www.moeasmea.gov.tw),有需要者可上网查询,或洽「马上办服务中心」免付费服务专线0800-056-476。如有需申报(请)租税减免表格者,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书表及档案下载区下载(网站: http://www.etax.nat.gov.tw/)。

服务项目 单位 内容 服务专线
企业受灾
谘询协助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马上办服务中心)
1. 提供受灾企业相关处理程序谘询。
2. 协助受灾企业财会辅导、复旧(重建)融资免费谘询及到厂诊断服务。
3. 协助受灾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协商。
0800-056-476
经济部协助企业灾后
复建服务团
1. 设立专责窗口并派员赴现厂辅导重建。
2. 提供资讯以协助办理灾后重建之融资贷款。
3. 提供租税减免措施资料。
4. 提供受灾企业设备、技术与安全辅导。
0800-000-257
灾害复旧
贷款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中小企业灾害复旧专案贷款 (受灾害次日起 4 个月内向承 贷银行提出申请)
1. 额度:由承贷金融机构就申贷企业个别状况核贷。
2. 用途:重置(修建、修复)厂房、营业场所、机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贷款,购置原物 料、商品等周转金。
3. 最高为邮政储金 2 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 1 %,机动计息。
4. 依承贷金融机构之规定办理,必要时得依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有关规定,送请提 供最低八成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证,保证期间免收保证手续费。
0800-056-476
或承办银行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企业小头家贷款 (受灾害次日起 4 个月内向承 贷银行提出申请)
1. 对象:依法办理公司、商业或营业(税籍)登记,雇用员工人数未满五人之营利事业。
2. 额度:
(1) 周转性支出:受灾事业不受额度限制。
(2) 资本性支出:最高以不超过计画经费之八成为原则,得由承贷金融机构依个案情 形调整。
3. 利率:受灾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依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 1.5%,机动计息。
4. 受灾企业信保基金提供 9 成保证且保证期间免收保证手续费。
0800-056-476
或承办银行
其他企业
贷款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协助中小企业扎根专案贷款 (银行自有资金或国发会中长 期资金)
1. 额度:
(1) 周转性支出:每一申请人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 2 千 万元,得分次申请。
(2) 资本性支出:依计画之实际需要在八成范围内核 贷,且每一申请人余额最高不 得超过新台币 8 千万元 ,得分次   申请;
2. 用途:新购置之土地、厂房、营业场所、机器设备、营运周转金。
3. 最高不得超过中长期资金运用利率加 2%,机动计息。
0800-056-476
或承办银行
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管理会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 优惠贷款 (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出资 25%,承贷银行出资 75%)
1. 额度:计画金额新台币 2 亿元以下者,最高不超过成本之八成范围内核贷;超过新 台币 2 亿元者,最高不超过成本之六成范围内核贷,且每一申请人余额最高不得超 过新台币 4 亿元。
2. 用途:购置自动化设备、购置电脑软、硬体等投资计画。
3. 最高不超过中华邮政公司 2 年期定期储金利率加 2.45%,机动计息。
兆丰国际
商业银行
02-25633156 #2569
或承办银行
税务减免 财政部赋税署 http://www.dot.gov.tw

一、 所得税:
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 30 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 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 报时,列报灾害损失;如灾区内之工厂或分支机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亦 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至综合所得税 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 15 万元以下者;营利事业所得税 灾害损失金额之认定,其申报损失总金额新台币 5 百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征机关 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二、 营业税
(一) 小规模营业人凡因受灾影响无法营业者,申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准予 扣除其未营业之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二) 一般营业人之商品、原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因灾害而变质、损坏、毁灭、废 弃者,报经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至现场查看属实后,准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认定。

三、 货物税:
受灾之货物税厂商,其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应检具证明文件, 得依货物税条例第四条及货物税稽征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又货物税厂商因遇台 风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货物税者,应于当月申报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征机关提 出展延之申请,经主管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得准其申报缴纳期限展延一个月。

四、 烟酒税:
受灾之烟酒税厂商,其已纳烟酒税之烟酒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得于灾害 发生后 30 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报备,俾据以向主管 稽征机关或海关办理退还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或销案。 另主管稽征机关查明确因遇台风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烟酒税者,主管稽征机关 得准其申报缴。

五、 房屋税:
房屋因遭灾害侵袭受损,纳税义务人得于灾害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房屋所在 地税捐稽征处申请减免房屋税。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三成以上不及五成 者,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五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者, 免征房屋税。
六、 地价税:
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之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之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于灾害发 生后 30 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税捐稽征处或分处提出申请。

七、 使用牌照税:
汽、机车受损,如持有证明文件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废手续者,其使用牌照税按 实际使用日数计征,并应自灾害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02-23228000
赋税 署

0800-000-321
国税局

0800-086-969
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入口网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住宅
重建修缮
贷款
行政院
国家发展委员会
协助灾区住宅
修缮贷款
一、 贷款额度最高新台币 2 百万元,可用于支应灾区民众购屋、住宅重建或修缮等支 出项目。
二、 如需购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备,包括自用之家俱、家电及交通工具等,最高以新台 币 20 万元为限。
三、 利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 1%,机动计息。
四、 中小企业信保基金提供 8 成保证且保证期间免收保证手续费
承办银行
票据
重大灾害
注记
中央银行/台湾票据交换所 支票存款户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灾害,致影响其票款清偿能力者,得检具证明文件 向办理退票之金融业者申请核转当地票据交换所办理重大灾害之注记,经办妥注记者 ,自灾害发生之日起算六个月内所发生之存款不足退票,在此期间暂不因各该退票达 三张而通报为拒绝往来户,且于该期间内办妥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之注记 者,其退票纪录不对外提供查询。 支存户银行
或台湾票据交换所
02-2392-2111 #612
企业票据 纾困注记
( 宽延票据 处理)
中央银行/台湾票据交换所 支票存款户因财务困难,向其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纾困,经该目的事业主管机 关同意辅导有案,并由中央银行函转台湾票据交换所办理纾困注记,自纾困案核转台 湾票据交换所之日起算六个月内及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宽延期限内所发生之存 款不足退票,在此期间暂不因各该退票达三张而通报为拒绝往来户,且于该期间内办 妥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之注记者,其退票纪录不对外提供查询。 0800-056-476

资料来源: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

下载:
受灾中小企业协处措施
电话: 886-2-23494666 ‧ 传真: 886-2-23813711 ‧ 电子信箱: tami@tami.org.tw ‧ 会址 : 100 台北市怀宁街 110 号
版权所有 © 2004-2023 台湾机械工业同业公会